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中建鲁信(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艳,中建鲁信(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孟水彬,赵彦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49号原告王春艳,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鲁信(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7号楼215室。法定代表人李忠祥,总经理。被告孟水彬,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中建鲁信(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代理人。被告赵彦涛,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米春辉,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艳诉被告孟水彬、被告赵彦涛、被告中建鲁信(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艳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春艳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韩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之良人民陪审员  朱洪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紫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