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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一初字第394号原告黄某某,男。被告邓某某,女。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向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自行相识,2011年6月17日登记结婚,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被告有赌博恶习,经常打私彩,去赌场赌百家乐,还欠别人的钱,整天不顾家,双方为此常发生争吵,从2014年7月起分居生活至今,感情破裂,请求离婚。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称,双方结婚后一直在外面租房居住,房租全部由被告支付。几年来,原告在外面打工,很少回家,对家庭也根本没责任感,被告生病,原告不关心,不照顾。原告在广州与情妇同居被被告发现后,原告经常殴打被告,实施家庭暴力,逼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7月自行相识,2011年6月17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但对此没有举证。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被告有赌博恶习,双方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6月29日起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争吵仍属正常。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请求离婚,尚没有证据证明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因此,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