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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行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程召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程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131号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任永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港路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傅显祖,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城港路分局副局长。被申请人:程召华,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程召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听证审查了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任永智、傅显祖,被申请人程召华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程召华自2013年2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柳林头二村基本农田480平方米(0.72亩)建养殖场。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经调查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于2014年6月27日对被申请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4〕39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1、限莱州市城港路街道柳林头二村村民程召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肆佰圆整(¥14400元)。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对被申请人程召华作出处罚决定后,被申请人已立即主动将原养殖棚改成种植棚,由于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已恢复了该土地的用途,其处罚的事实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且不能解决行政争议,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发〔2014〕39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孙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珍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