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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巨森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丰圣木业有限公司、徐美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巨森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丰圣木业有限公司,徐美凤,浙江星锋玩具有限公司,程中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177-2号原告:宁波市巨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新诚村。法定代表人:陈碧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全康,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晗,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丰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玛府街12号。法定代表人:徐美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美凤,浙江丰圣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浙江星锋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方前镇玛府街12号。法定代表人:程中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中识,浙江星锋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巨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丰圣木业有限公司、徐美凤、浙江星锋玩具有限公司、程中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巨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巨森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巨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4元,减半收取1767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诉讼费3087元,由原告宁波市巨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干依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