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市蒙源牧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金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蒙源牧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金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李春和,许爱花,李美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435号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9872827-0。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鹏,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张慧川,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市蒙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宋家堂村。组织机构代码55964520-5。法定代表人李春和,该公司经理。被告安阳市金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后仓街62号。法定代表人高志伟,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春和,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许爱花,女,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李美枝,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蒙源牧业有限公司、安阳市金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李春和、许爱花、李美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4日,通知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但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