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宋迎春与宋道余、范乃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道余,宋迎春,范乃仲,徐俊,范乃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道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迎春。原审被告范乃仲。原审被告徐俊。原审被告范乃虎。上诉人宋道余因与被上诉人宋迎春、原审被告范乃仲、徐俊、范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