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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终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宋迎春与宋道余、范乃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道余,宋迎春,范乃仲,徐俊,范乃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道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迎春。原审被告范乃仲。原审被告徐俊。原审被告范乃虎。上诉人宋道余因与被上诉人宋迎春、原审被告范乃仲、徐俊、范乃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开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环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邻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