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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敏与马红兵、姚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马红兵,姚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32-1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东至县。被执行人:马红兵,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东至县。被执行人:姚洁,女,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敏与被执行人马红兵、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红兵、姚洁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将该案件委托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但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向我院提供该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宏开审 判 员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