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晨与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晨,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997号原告丁晨。被告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晨与被告青岛澳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晨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 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牧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