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郝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2122号原告郝某,女,汉族,1979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庄科百合花园山上。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二庄科百合花园山上。本院在审理郝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郝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冯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