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鲍孝锁与叶征西、吴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孝锁,叶征西,吴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健商初字第377号原告:鲍孝锁。委托代理人:程国妙。被告:叶征西。被告:吴人强。原告鲍孝锁为与被告叶征西、吴人强民间借贷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鲍孝锁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国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征西、吴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鲍孝锁起诉称:2014年1月25日被告叶征西因做生意所需由被告吴人强担保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叶征西拒不还款,被告吴人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叶征西归还20000元及利息6400元(按月利率2%从2014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25日),合计26400元,其后2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吴人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1为要求被告叶征西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叶征西、吴人强未作答辩。原告鲍孝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叶征西由被告吴人强担保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叶征西、吴人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叶征西、吴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借条系原件,其上载有借款金额,且借款人处和担保人处分别有被告叶征西和被告吴人强的签名、捺印,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叶征西由被告吴人强担保于2014年1月25日向原告鲍孝锁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叶征西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吴人强亦未尽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鲍孝锁借款给被告叶征西后,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其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对借款利率虽有过约定,但表意不明,视为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人强自愿为被告叶征西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提供担保,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依法应对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人强至今亦未履行担保责任,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吴人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征西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叶征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鲍孝锁借款本金20000元及催告后利息,催告后利息自2015年7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人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人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叶征西追偿。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被告叶征西、吴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优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