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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刑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刑初字第004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2015年4月4日取保候审。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永检刑诉(2015)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底,被告人胡某与同居男友刘某甲(另案处理)共谋,由胡某邀约参赌人员到二人共同居住的住所赌博,胡某负责从中抽头,刘某甲则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交由胡某向参赌人员放贷。2011年3月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胡某与刘某甲先后在二人租赁的永川区天秀锦地小区1幢1-26-5、永川区水木年华小区2幢6-5、永川区红河丽景小区3幢1单元19号、永川区金港明珠小区10幢3单元2号、永川区竹映三清小区2幢2单元7-2等住所开设赌场,并邀约参赌人员李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等多人在上述场所用扑克牌“打金花”进行赌博,每场输赢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期间,胡某与刘某甲以提“生活费”名义从中抽取费用共计100000元,用于二人日常生活耗用;刘某甲还先后多次向重庆市永川区巨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共计900000元,交由胡某向参赌人员放贷。2015年4月1日,被告人胡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刑事照片、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石某某、董某某、黄某甲、叶某某、涂某某、甘某、黄某乙、谭某、刘某乙、罗某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被告人胡某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