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魏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235号原告:魏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陈顺丈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