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军霞与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霞,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赵军霞,女。被执行人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柏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赵军霞与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随岳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2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德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