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世全与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畢桉、王冬勤、李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世全,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畢桉,王冬勤,李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朱世全,男,汉族。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唐畢桉,以上公司法人代表、自然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王冬勤,河南佳旺房地产开发公司监事,自然人股东,女,与唐畢桉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想,男,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出纳。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世全与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畢桉、王冬勤、李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畢桉、王冬勤、李想有涉嫌非法集资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世全对被告信阳中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佳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畢桉、王冬勤、李想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本案受理费9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