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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翠兰与陈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翠兰,陈井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06号原告:陈翠兰,女,1972年7月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被告:陈井明,男,1971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翠兰与被告陈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翠兰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翠兰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