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勇飞、梁舒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勇飞,梁舒萍,陈慧连,梁舒文,梁舒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25-1号申请执行人黄勇飞,男,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舒萍,200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陈慧连,女,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舒文,男,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舒婷,女,199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黄勇飞申请执行陈慧连、梁舒文、梁舒萍、梁舒婷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慧连、梁舒文、梁舒萍、梁舒婷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黄勇飞、负担案件受理费324元、负担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民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黄瑞阳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