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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北屯西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西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240-1号申请人:北屯西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屯市。法定代表人卿凤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法定代表人刘素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北屯西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该房在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各承担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红个人所有的位于北屯市团结路百兴园购物广场二层7号处一间商业用房(房产证号:农十师国用(2010)第18003145**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马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衣努尔·解恩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