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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与查军、殷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查军,殷伟,王莹,安庆市东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卫东,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03号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负责人:盛江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和跃,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朱会平,该行员工。被告:查军,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殷伟,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王莹,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东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法定代表人:汪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汪卫东,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告:程浩,男,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诉被告查军、殷伟、王莹、安庆市东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卫东、程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彩支行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被告货币资金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程从祥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查军、殷伟、王莹、安庆市东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卫东、程浩银行账户存款2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文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