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1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小建与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源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30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经开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源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小建,男,1982年1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西碑证经字第1522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小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小建(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8201122412)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364号1幢1单元10603室(产权证号:11001100051-92-1-106**)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