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靖边县三太贸易有限公司诉王玉江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边县三太贸易有限公司,王玉江,XX子,刘正东,赵秉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530号原告靖边县三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怀军,男,汉族,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玉江,男,汉族,华池县乔河乡李沟门行政村李沟门自然村人,农民。被告XX子,男,汉族,华池县乔河乡李沟门行政村李沟门自然村人,农民。被告刘正东,男,汉族,华池县乔河乡李沟门行政村李沟门自然村人,农民。被告赵秉瑞,男,汉族,华池县乔河乡李沟门行政村李沟门自然村人,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靖边县三太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江、XX子、刘正东、赵秉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靖边县三太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靖边县三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0元,退付50元。审判员 韩积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折钦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