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梁海涛与李海燕、覃有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涛,李海燕,覃有新,覃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梁海涛。被执行人李海燕。被执行人覃有新。被执行人覃兰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海涛与被执行人李海燕、覃有新、覃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为重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执字第401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俞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