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金勇豪与延吉市富元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延边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张磊,女,1971年3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王洪军,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申请执行人张磊与被执行人王洪军之间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宝军、丛培明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帮助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现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万元,并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曙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