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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古交市中意源洗煤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中意源洗煤有限公司,周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古交市中意源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加乐泉乡加乐泉村庙沟。法定代表人孙吉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强,山西朗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住古交市。委托代理人权守昭,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文明,山西仁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交市中意源洗煤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古交市中意源洗煤有限公司要与被告周某某采取其他方式解决。原告古交市中意源洗煤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交市中意源洗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交市中意源洗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5元,由原告古交市中意源洗煤有限公司减半负担5468元审 判 员  张玉亮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闫号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