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执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晓与被执行人赵德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赵德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0043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男。被执行人赵德钦,男。申请执行人李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德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第三项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终字第005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审 判 员 赵显洲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党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