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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永发、汤月珍等与上海市肺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682号原告曹永发,男,193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汤月珍,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曹敏,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曹建平,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曹建民,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曹和妹,女,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杨麟,男,198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倪富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肺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费苛,院长。委托代理人陆夏岩,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发、汤月珍、曹敏、曹建平、曹建民、曹和妹、杨麟诉被告上海市肺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永发、汤月珍、曹敏、曹建平、曹建民、曹和妹、杨麟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