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雨梦与重庆浪高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雨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坪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响水路。法定代表人:刘世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玉林,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浪高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帮荣,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霄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帮荣,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雨梦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坪实业总公司、原审被告重庆浪高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李雨梦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雨梦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雨梦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雨梦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雨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宾代理审判员 林 曦代理审判员 李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XX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