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刑初字第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贾宝营、丁金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宝营,丁金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刑初字第013号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宝营,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1月28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褚松宝,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金宇,男,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8月1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惠春生,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4]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及其辩护人褚松宝、惠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贾宝营和丁金宇应朋友之邀到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练真宫绿源有机肥有限公司饮酒,贾宝营、丁金宇酒后于20时许乘坐被害人李某2的三轮车回家,二人在途中因行驶路线问题和李某2引发矛盾,李某2载二人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与凤瑞路交叉口东南角时,李某2停驶并拒绝搭载贾宝营、丁金宇二人,故贾玉营、丁金宇与李某2发生争执后引发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某2的朋友马某1前来劝架,贾宝营、丁金宇便对马某1厮打,围观群众丹辉拨打110报警,其二人又对丹辉厮打,期间李某2倒地不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贾宝营、丁金金宇二人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制服抓获。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2系冠心病引起心源性猝死,轻微外伤、情绪激动为死亡的诱因。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赔偿李某2近亲属经济损失3200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法庭依法惩处。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判处。贾宝营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贾宝营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表现在:1、贾宝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主观上不具备明知的故意;贾宝营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贾宝营当时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身体,也不可能做出殴打、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当听说被害人有心脏病的时候,贾宝营就终止了自己的行为。2、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一定的过错。被害人先动手击打了被告人,从而引发了双方的撕扯。被害人自己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并且在知道二被告人处于严重醉酒状态的情况下,用言语和击打行为导致了双方纠纷,故被害人自身也有过错。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借钱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丁金宇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丁金宇构不成故意伤害罪,理由1、本案被害人的死因是冠心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其死因与二被告人的行为在刑法上没有因果关系。2、二被告人都没有殴打和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被害人的轻微外伤是双方相互撕拽中受的伤。3、认定被告人有伤害故意的仅有证人丹辉的证言,是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从证据上也不能证明二被告人有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是一个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希望法庭对丁金宇从轻处理,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贾宝营和丁金宇应朋友之邀到方城县城关镇北环路绿源有机肥有限公司饮酒。约20时许,二被告人酒后在北环路乘坐被害人李某2的三轮车回家;途中因行驶路线问题二被告人和李某2发生矛盾,李某2载二人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与凤瑞路交叉口东南角时,停下三轮车拒载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强求李某2将二人送至目的地,与李某2发生争执后引发厮打,二被告人用手打李某2的头颈部、前胸。李某2给其朋友马某1打电话,马某1到场后对二被告人进行劝解,二被告人随即对马某1进行撕打。期间李某2自行倒地。围观群众丹辉认识马某1,上前劝解,并拨打110和120电话报警。二被告人又转向丹辉进行撕打,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当场抓获。方城县公安法医院救护车途经现场,随车医生对李某2进行急救并送方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李某2经救治无效死亡。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2系冠心病引起心源性猝死;轻微外伤、情绪激动为死亡的诱因。另查明,被害人李某2于2013年10月7日入住南阳医专第一附属医院,经诊断: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病。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赔偿李某2近亲属经济损失320000元。李某2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方城县120急救中心接警汇总表(2)、李某2住院及相关病例资料(3)、赔偿协议、谅解书(4)、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5)、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2、丹辉、马某2的辨认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4、鉴定意见(1)宛公交鉴酒字【2014】第01262和01263号证明:从送检的贾宝营、丁金宇血液中均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分别为219.45mg/100ml和283.34mg/100ml。(2)宛公刑鉴DNA字【2014】1025号(3)(方)公(法医)鉴(尸)字【2014】012号证明李某2系冠心病引起心源性猝死,轻微外伤、情绪激动为死亡的诱因。(4)豫郑大司法鉴中心【2014】病检字第120号证明李某2冠心病,心脏肥大;脾中央动脉玻璃样变性;肾细小动脉硬化;肺淤血水肿;脑底动脉粥样硬化症。4、证人证言(1)证人丹辉证言今天晚上8点多钟,有两个醉鬼在方城县县城老汽车站的红绿灯口打架了。刚开始那两个喝醉的人在一辆电动三轮车周围撵着打一个光着背开三轮的人,后来我老表马某1开着一个三轮也到现场过去劝架,劝着不要打那个光着背的人,说那个光着背的人身体不好,你们不要打他,结果马某1一劝架,那两个人就把注意力转移到马某1身上了,二话不说撵着马某1打,那个光着背开三轮的就躲开那两个喝酒的人了。躲开后我看到那个光着背的人在他的三轮车旁边扶着车门慢慢的滑倒在地上了。当时那两个人还在撵着打马某1,马某1边躲着边解释着说那个开三轮的人有心脏病不敢打。我听马某1说那个人有心脏病之后,看到那个人已经倒下了,赶紧先打120急救,又打110报警。那两个人听到我报警就又把注意力转移到我身上,开始撵着我打。(2)证人马某1证言今天晚上大概八点多的时候,李彬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当时我三轮车上面拉的有人,没有接电话,后来李彬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等我把人送到汉都华府小区门口之后,我用手机给李彬回电话。李彬对我说“你快些过来,我在煤建口等着你”。也没说什么事情就挂了。我开着电动三轮沿着凤瑞路向西大概两分钟就到了。我看到李彬和两个人正撕扯在一起,那两个人手里也没有拿东西,就是用手朝李彬的身上头上打,李彬在撕扯着打那两个人。我就问李彬怎么了,李彬说那两个人喝晕了让拉他们哩,李彬不拉,他们就骂李彬。我当时听着那两个人说话确实像是喝晕了,就捞着他们不让打李彬,结果我一捞架那两个人就开始针对我,他们朝我脖子打了一下,又朝我身上撕扯了几下。接着我听到路边的一个围观的人在打110报警电话,那两个人听到之后就去叫骂着打报警的那个人,那两个人在打报警人时我扭脸一看李彬已经倒在地上了。后来我就赶紧对那两个打人的说:“他(李彬)有心脏病”,当时那两个人还在打报警人。后来110出警的人很快就到现场了,把那两个人强行带走了。120急救车把李彬拉到方城县人民医院。李彬好像没有外伤,打人的两个人中有一个好像是鼻子流血了,另一个应该没有伤,我在劝架的时候也被打着了,身上被撕扯了几下,另外报警的那个人也挨打了。(3)证人马某2证言证明到现场见路边停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车旁边地上趴一个男子,有两个喝晕男子与另一个约五十多岁人在撕拽,一个年轻的男子报警,两个喝晕的男子就都上去打报警的男子。警察后来强行把喝晕打人那两个人带走了。被带走前120救护车把三轮车附近趴在地上男子拉走了。后来听说被120拉走的那个人是个三轮车司机,打架的起因是因为三轮车司机不愿意拉喝醉酒的两个男子。(4)证人马某3证言证实案发晚上八点多正在忙着做生意的时侯,隐约看见有两个男的和一个开红色电动三轮车的男的争吵着从其摊位边往东边走,开三轮的男的像是骑住三轮走着,和他争吵的两个男的像是喝酒了,走路晕腾腾的。他们走到其摊位东边,三轮车停住了。他们之间在争吵时来回走动着,争吵了一段时间后他们三个人互相推着还撕拽打了起来。人群中议论两个喝酒的男的是因为坐三轮车和车主发生的纠纷。后来120把伤者拉走了,喝酒的两个男的被警车带走了。(5)证人刘某1、陈某、冯某证明案发当天下午6时许,和二被告人等人在北环路的绿源有机肥有限公司一起喝酒。酒后二被告人在路边拦了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坐上沿北环路往东走了。(6)证人刘某2证实到现场后看到二被告人醉酒后在现场大吵大骂,并且不服从处警民警的命令。有两个男的在现场吵架,另外一个男的倒在地上。(7)证人王某证言2014年8月17日晚上大约八点二十分左右,我和民警彭某在执勤点看到在张骞大道与凤瑞路交叉口东南角聚集了很多人,我们一起去看个究竟,当刚走到马路约中间时,彭某手里的对讲机就传来了方城县公安局指挥中心的呼叫,说有人打报警电话称车站路口有人打架。当我们到达现场,看到有四名男子两两赤手空拳在撕扯,还有一名男子在路上趴倒着,旁边停有一辆红色的电动三轮车。我去对正在相互撕扯的四名男子进行劝阻制止,民警彭某去看倒地男子的情况,当时群众称已经打过120急救中心的电话了,我在制止过程中发现其中有两名男子身上很大酒气。后治安巡防队员及凤瑞派出所的民警强行把那两名喝酒男子分别控制住,同时120急救车也到现场了,把倒在地上的那名男子用急救车拉走了。(8)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内容同证人王某证言一致。同时证实:我先去查看了一下那个躺倒在地上的男子的情况,发现该男子侧卧着,一只胳膊在三轮车下缘与地中间的空隙里伸着,我立即喊着旁观的群众帮忙,一起把三轮车抬开,把他身体放平,然后我用手指放在他鼻孔处,发现他呼吸比较微弱,我大声问旁边群众打“120”急救电话了吗,群众说打过了。我又打了一次120急救中心的电话,很快120的车就到了现场,我和医护人员一起把倒地男子抬到120车上,120车把那名男子送往医院去了。我只看到他上身没有穿衣服,右上肢有擦伤,其他没有发现明显的外伤。(9)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父亲李某2最近二、三年检查出了心脏病,平时一直吃着药。(10)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案发当晚的8点30分左右,其和医院护士长、120急诊车司机一起准备去吃饭,在经过张骞大道与凤瑞路交叉口的时候,围观的群众抬着伤者上了急救车。其和护士长看到病人处于昏迷状,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就取出听诊器听心音、摸脉搏,发现伤者无心跳和脉搏,就送往县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在车上利用抢救的器具进行心肺复苏、吸氧等急救措施,但该伤者没有任何反应。到县医院的急诊科后,医生在救护车上进行了检查,并做了心电图,接着就宣布该伤者已经临床死亡。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贾宝营供述我和丁金宇在炼真宫西边一户人家的门面房里喝的酒。后来就晕了,咋从那一家离开的我现在都想不起来。我就有印象我不知怎么到车站路口了,我和丁臣要坐一个三轮回家,开三轮的说我俩喝酒了,他不拉,我和丁臣同开三轮的人吵起来了,后来打了起来,就是互相空手厮打,具体怎样打的,谁先打谁我都记不清了。当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打架的过程我现在想不起来了,我只记得有警察过去了,将丁臣和我拉到河东派出所,后来又将我换地方了,我也不知道换到哪里了。(2)、被告人丁金宇供述昨天晚上,我和贾宝营、冯某、刘某1在方城县北环路练真宫西边喝完酒后,我和贾宝营拦了一辆三轮车,我给司机说去大凉亭。后来三轮车就沿着北环路走,快走到北环路与张骞大道交叉口的时候,我对司机说让他到高速引线时再正南,沿着高速引线正南直接就能到大凉亭。但是司机没有听我的,走到北环路与张骞大道交叉口的时候,就往南拐了,后来我一看司机走的路线不对,我就对司机说:“你走这里绕远了,而且还要绕两个弯,并且车站的人还多不好走。”我说了司机几句之后,司机就有些不愿意,司机说:“我成天都是开三轮的,哪里远哪里近我自己能不清楚?”我就说:“俺俩刚才去的时候走的就是我说的路,拐弯少,你走的路你试试看是不是拐弯多了。”我说完之后那个司机还是不愿意嘴里在嘟囔。后来我就说:“日你妈你这人不是死抬杠吗,我一小就是在这附近长大的,哪里远近我不比你清楚?”这时候他开着三轮车已经往南走到车站路口了,到车站路口之后,那个司机往东拐过去之后说:“你到大凉亭你得给我加钱,跑到大梁亭回来我也拉不住人。”我就说:“我能不给你钱吗,日你妈你看你这人咋这样。”后来那个司机干脆把车停下了,停下之后就说:“我不拉你们俩,你们俩喝晕住哩,到地方你们再不给我钱喽,就是打我我也没办法。”当时那司机已经从车上下来了,后来我也下来了,说:“日你妈瞅你那小气劲,能不给你钱啊。”那个人就说:“你这老汉咋这么好噘人哩。”接着他就朝我的右眼上打了一拳,把我打倒了,我倒下之后那个司机就用拳头朝我头上打。接着贾宝营也从车上下来打那个司机,贾宝营动手之后,我才有空从地上站起来。贾宝营和那个司机在撕扯着打,我也撵着那个司机打他,我就感觉眼睛上面又酸又难受也流血了,也看不太清,就在附近撵着转圈厮打了一会儿。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派出所的人过去出警,当时我眼睛感觉非常不舒服,派出所的先捞着我,说要把我带到派出所,我就想我都叫打成这样了为啥要把我带走,我就噘骂出警的人,之后我就被强行带走了。我被带到派出所之后可能因为眼上、身上疼再加上酒劲也上来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直到早上我才清醒过来。我被关到看守所之后,听律师说与我们发生争执厮打的那个三轮车司机被打倒地之后没有抢救过来死了。我说的撕扯就是用手朝身上拍打,当时我用一个手捂着受伤的眼睛,用一只手朝那个司机身上拍着打他,我记得我是大概朝那个司机肩部的位置打的。虽说我是撵着打三轮车司机的,但是我眼睛疼看不清,当时我也没有注意三轮车司机在哪里。出警民警让我去派出所的时候我也不知道三轮车司机去哪里了,我以为三轮车司机走了,所以我就噘骂着为啥只给我带走。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后,被害人因轻微外伤、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发作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查,二被告人不知被害人有冠心病,与被害人相互厮打过程中,用手打击被害人的头部和颈部等部位,所实施的暴力不足以造成高度危险性,其主观上不希望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应当预见自己的厮打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只是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鉴定结论,李某2系冠心病引起心源性猝死,轻微外伤、情绪激动为死亡的诱因;故本案系因二被告人的疏忽大意造成了被害人冠心病发作后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妥,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判处。被告人丁金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由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贾宝营、丁金宇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宝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二、被告人丁金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杰远审 判 员 郭庆华人民陪审员 程远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司 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