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玉环锦添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台州劲航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锦添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台州劲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890号原告:玉环锦添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雪风。委托代理人:李芝锦。被告:台州劲航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锦添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劲航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锦添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5元,由原告玉环锦添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