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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陈立生、张淑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陈立生,张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57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81781762-1负责人:李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铭,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荟茹,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生,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汗珠。被告:张淑娟,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和平区保安寺街18-1-2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陈立生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曲 莹代理审判员  王艳辉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