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牟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牟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苏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本人领取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