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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3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牟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3175号原告:牟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苏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某某本人领取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