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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太英与赵纪峰、张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265号原告王太英。被告赵纪峰。被告张彦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赵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英与被告赵纪峰、张彦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太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太英负担。审判长王文杰审判员刘润龙人民陪审员王春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史晨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