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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余水红、汪江等与汪时锐、安徽水电岳西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水红,汪江,汪霞,余金贞,汪时锐,安徽水电岳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0714号原告:余水红,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汪江,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汪霞,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原告:余金贞,女,192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金华,岳西县白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时锐,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黄乔英,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水电岳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水红、汪江、汪霞、余金贞与被告汪时锐、被告安徽水电岳西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水红、汪江、汪霞、余金贞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水电岳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水红、汪江、汪霞、余金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水红、汪江、汪霞、余金贞撤回对被告安徽水电岳西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储爱武审 判 员  吴建业人民陪审员  程岳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 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