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文超与江苏XX行农资有限公司、王卫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初字第01980号原告刘文超,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春林,涟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XX行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办事处薛行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卫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卫芳,居民。被告周万祥(曾用名周万强),居民。原告刘超诉被告江苏XX行农资有限公司、王卫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超诉称,被告王卫芳与被告周万祥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被告因公司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7月2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支付了此前的利息,并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条。原告因经营需要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但原告的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江苏XX行农资有限公司已被公安机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且被告王卫芳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