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孝道开设赌场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孝道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吉刑初字第195号公诉机关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孝道,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寨阳乡马坳村*组。2009年11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2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以吉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孝道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礼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孝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孝道以营利为目的,设置19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孙孝道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孙孝道在吉首市八月楼中大花园C栋1614房间内设置赌博水果机11台、龙虎赌博机8台组织多人参与赌博活动,并雇佣卢健华、周新明、陈亮充当服务人员,负责上分、收钱。赌场以电子赌博机的方式运营,参赌人用现金买分,服务员收钱给参赌人上分,每分一元钱,最高下注500分,最低下注1分。参赌人赢分由赌场补钱,输分则其买分的钱归赌场所有。2015年3月6日16时许,吉首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赶到中大花园C栋1614房间,当场抓获赌场服务员卢健华、周新明、陈亮及五名参赌人员。缴获赌博水果机11台、龙虎赌博机1组共8台、打鱼机一台(因损坏不能用于赌博)以及赌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265元(吉首市公安局已上缴国库)。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孙孝道在吉首市老州医院附近被抓获,其对自己在中大花园C栋1614房间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资上缴国库的单据复印件,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卢健华、周新明、陈亮、糜世英、罗永娥、罗来珍、高劲、邹祥芝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赌场现场照片、收缴赌资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孝道以营利为目的,设置19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孝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孝道的刑期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 丽审 判 员 杨光前人民陪审员 杨国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