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曹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