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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212号原告:赵某某,女,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曹某某,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张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晨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