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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田志勇与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田志勇,职员。被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薛行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志勇与被告黄骅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志勇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田志勇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