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17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朱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