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永全与李云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全,李云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同民初字第207号原告王永全。被告李云飞。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孟令彬。委托代理人王治滨。原告王永全诉被告李云飞、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治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全诉称:2015年5月11日6时50分,被告李云飞驾驶黑ete361号出租车与原告王永全驾驶的黑etf158号出租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失。该事故经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同分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云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永全无责任。被告李云飞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王永全驾驶的车辆修理两天,导致无法正常营运,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王永全车辆营运损失62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李云飞未答辩。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实认定无异议,本案被告李云飞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原告王永全的赔偿已经完毕,对于本次诉讼提起的营运损失属于机动车强制保险第十条的责任免除,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投保人大庆交通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投保时已经将责任免除保险对投保人进行了告知和解释说明,投保人在保险单也盖章表明知晓了保险条款并且接受。综上,原告王永全要求因停驶造成的营运损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不予赔偿。原告王永全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一份,欲证明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原告王永全无责任,被告李云飞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欲证明的问题无异议。被告李云飞未质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2、大庆市大同区南城汽车维修站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王永全驾驶的黑etf158车在大庆市大同区南城汽车维修站维修两天的事实。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被告李云飞未质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份(与原件核对一致),欲证明原告王永全驾驶的车辆黑etf158是营运车辆。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欲证明的问题无异议。被告李云飞未质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云飞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李云飞驾驶的黑ete361号奇瑞轿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王永全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欲证明的问题无异议。被告李云飞未质证。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开庭审理,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及认定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5月11日6时50分,被告李云飞驾驶黑ete361号出租车在大同区同深街与原告王永全驾驶的黑etf158号出租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当日,大庆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大同分局做出第00967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云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永全无责任。原告王永全驾驶的车辆在大庆市大同区南城汽车维修站维修两天。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已将原告王永全车辆受损部分修复,共花费修车费用604.5元。另查明,被告李云飞为其驾驶的黑ete361号奇瑞轿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28日零时起至2015年6月27日二十四时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云飞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永全车辆受损,应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李云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王永全驾驶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产生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根据大庆市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九座以下客运出租汽车日包车租价为180元,每超一小时加收22.5元”,因原告王永全受损车辆属客运出租车,通常均为24小时不间断营运,该车辆按上述管理办法规定,日按180元计算以外,加收6小时费用每小时按22.5元计算,即为135元,合计315元。对原告王永全要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赔偿两天营运损失6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赔偿款数额未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故对原告王永全要求被告李云飞赔偿营运损失62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永全营运损失620元;二、驳回原告王永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失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