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曹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万宝平与万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宝平,万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曹民初字第338号原告万宝平。被告万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宝平诉被告万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宝平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宝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万宝平负担。审判员 李洪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姣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