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福建省上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2015年1月8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晓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将其在本村经营的食杂店供他人开设以赌“虾公鱼子”形式赌博的赌场共十五天,从中非法获利,后于2015年1月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查获。上述事实,经查属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江晓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蓝丽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