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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尤在彬与被告四川省威远县摩尔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197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在彬,四川省威远县摩尔阳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尤在彬,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被告四川省威远县摩尔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严陵镇中心街***号。法定代表人彭莹茜。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隆昌县金鹅镇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夏小龙,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尤在彬与被告四川省威远县摩尔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在彬诉称,2014年5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居间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借款20万元给被告四川省威远县摩尔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隆昌县鹏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1.3%,利息按月支付。原告按约履行了借款义务,因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已经违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该笔借款涉嫌夏小龙非法集资,2014年6月23日,公安机关已经对夏小龙嫌疑非法集资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在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道飞审判员  罗建辉审判员  丁 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