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5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覃家盛与何元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家盛,何元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501-3号原告覃家盛,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何元军,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家盛诉被告何元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何元军在南宁市新港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0%股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何元军在南宁市新港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0%股权,查封期为6个月,即自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