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中执异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异议人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中执异字第00035号异议人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恩重,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蔡悦臣,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华,河北乐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王恩重,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蔡悦臣申请执行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一、法院只拍卖南园宾馆房产,未将其所属土地使用权一同进行评估拍卖错误,应将南园宾馆所属土地一同拍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多年来长期的惯例地随房、房随地、房地一体的原则,故而,应连房带地一同拍卖。另外,根据2015年5月4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22号判决书内容,可以认定申请人对南园宾馆所属土地具有使用权,所以法院必须将土地使用权一同进行评估拍卖;二、此南园宾馆及土地使用权权属属于申请人所有是不争事实,后经市政府实施三年大变样,通过招拍挂由第三人承德摩登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附属土地,但摩登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一直违约未能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对申请人进行拆迁补偿,后土地又被政府三年大变样办公室收回,现生效判决又认定申请人对此土地具有使用权。2015年5月12日被申请人蔡悦臣又向法院提交了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承德摩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界定申请的复函》。当中,市国土局认为摩登达公司的原《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继续有效,现申请人假设市国土局的说法正确的话,那么,此申请人所有的南园宾馆更无须拍卖,承德摩登达公司应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按当时评估价格对南园宾馆进行拆迁补偿,法院可查封此笔补偿款即可,而不应另行拍卖。申请人所属南园宾馆因承德摩登达公司的违约,侵权或及政府部门的不作为等原因导致数千万资产闲置,数十名工人无法安置,且现在对南园宾馆及土地使用权各方认定观点不一,多个生效法律文书与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相互矛盾的情况下,法院在没有统一认识,在没有一个正确统一的认定情况下,强行拍卖申请人所有的南园宾馆,必然导致更加复杂的矛盾激化,并不能真正解决案件矛盾,现申请人根据(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拍卖异议人所有的位于双桥区桃李街南园宾馆及其附属设施。本院查明,蔡悦臣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冀民一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8月8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北口东侧原牛圈子沟镇南园子村南园宾馆及院内其他附属设施予以查封。2015年3月18日本院依法委托河北金盛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河北金盛德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了冀金盛德(2015)(估)字第0503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建筑物的鉴定价格为736.55万元,装修的鉴定价格为744.98万元,物品的鉴定价格为79.11万元,合计1560.64万元。2015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3)承中法执字第95-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桃李街北口东侧原牛圈子沟镇南园子村南园宾馆及院内其他附属设施。为此,异议人承德市双桥第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出上述异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本案中,异议人未向本院提供拍卖其上述财产的行为违法的证据,因此,其异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国臣审判员 廉立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国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