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高峰与陕西城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峰,陕西城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李高峰。被告陕西城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海峰,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李高峰与被告陕西城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0月15日、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3000000元、1500000元,后偿还2200000元。2015年3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下欠款项2300000元及利息。经查明,现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公司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公司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向原告借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高峰起诉。本案受理费262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俊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