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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68号原告:杨某。被告: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