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守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守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626-1号申请执行人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惠民县南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理事长。被执行人孙守海,农民。惠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孙守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审结。现该案(2015)惠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守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的存款18063.7元(帐号:03×××23)。(划拨至惠民县人民法院,账号:15×××58,中国农业银行惠民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