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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肇某某、侍某某民间借贷纠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被执行人:肇某某,男。被执行人:侍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肇某某、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肇某某、侍某某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8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肇某某、侍某某所有的,登记在开原市象牙山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下,位于开原市松山堡镇老边村的房屋十二间,土地使用面积16033.00平方米。一、房屋所有权证号:1、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012**号,面积503.50平方米;2、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842.60平方米;3、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597.20平方米;4、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503.50平方米;5、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964.60平方米;6、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204.50平方米;7、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701.50平方米;8、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447.30平方米;9、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261.40平方米;10、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1079.50平方米;11、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1006.56平方米;12、开建村房权证2014字第14XXX**号,面积1364.10平方米;二、土地使用权证号:开原国用(2014)第04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