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634号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凤祥路***号。法人代表刘崇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民,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号。法定代表人卢伟,区长。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应 禧代理审判员 乐 巍人民陪审员 金祥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代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