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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大宽与白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大宽,白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527号原告曹大宽。委托代理人高卫军,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冬梅。原告曹大宽诉被告白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洁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大宽的代理人高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大宽诉称,2013年6月初,被告的父亲白木以及母亲找到原告,说被告找了个女婿,想开厂子出彩钢板,需要投资,然后借给了被告10000元,由被告白冬梅给原告书写的借据,之后分别于2013年10月20日借款10000元,2014年1月27日借款40000元,共计60000元,月息约定为2分,利息共为2240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24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冬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8日,被告白冬梅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曹大宽借款。原告曹大宽借给了被告白冬梅10000元,由被告白冬梅给原告曹大宽书写了借据,内容为:“今代大宽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利息2分,代款人白冬梅,2013年6月8号”。2013年10月20日被告白冬梅借原告曹大宽10000元,由被告白冬梅给原告曹大宽书写了借据,内容为:“今代大宽壹万元整,¥10000元,利息2分,代款人白冬梅,2013年10月20号”。2014年1月27日,原告白冬梅又借原告曹大宽40000元,由被告白冬梅给原告曹大宽书写了借据,内容为:“今代大宽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代款人白冬梅,2014年1月27号”。以上借款共计60000元,此款被告至今仍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借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予清偿。被告白冬梅向原告曹大宽借款,并出具了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借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请求合法应予支持。双方借款时约定每万元每月利息为200元,未超出国家规定利率,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冬梅偿还原告曹大宽借款60000元,利息22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白冬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