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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仲审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江阴市新城东德福水面店、唐坤武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阴市新城东德福水面店,唐坤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246号申请人江阴市新城东德福水面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观临时菜场。经营者刘照坤。被申请人唐坤武。本院在审理江阴市新城东德福水面店与唐坤武申请撤销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澄劳人仲案字(2015)第906号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新城东德福水面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江阴市新城东德福水面店撤回申请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申请人江阴市新城东德福水面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云审 判 员  顾 妍代理审判员  陶志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嘉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